2020年第116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2020年11月3日
附件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干辣椒是指以在乌兹别克斯坦种植的食用红辣椒(Cápsicum ánnuum)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三、生产设施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干辣椒生产企业及储藏库均须经乌方推荐,经中方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乌兹别克斯坦输华干辣椒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乌兹别克斯坦输华干辣椒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列当属Orobanche spp. 、移去长针线虫Longidorus elongatus (de Man) Thorne & Swanger、大丽轮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ahn、芸苔油壶菌Olpidium brassicae (Woronin) P.A. Dang.、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tospovirus。
(三)乌兹别克斯坦输华干辣椒不得带有活虫、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应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干辣椒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干辣椒符合中乌双方于2020年7月1日在北京、塔什干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输华议定书中的植物检疫要求。”(“Dried chilli peppers for which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is issued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Dried Chilli Pepper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signed on 1 July, 2020, in Beijing and Tashkent,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the Uzbek parties”.)
六、食品安全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干辣椒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干辣椒必须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用英文标注干辣椒的品名、产地(区、市或县)、国家、种植场及其注册号、生产企业及其注册号,并用中文标出“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八、其他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干辣椒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生产企业。获得注册的乌兹别克斯坦输华干辣椒企业名单,请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