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西洋参及其进出口监管知识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生保健受到大家的重视,西洋参作为名贵进补药材,更是受到不少人的青睐。本文将带你了解西洋参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西洋参
西洋参,英文名Panax quinquefolius,又叫花旗参、洋参、西洋人参,是五加科、人参属多年生草本植物。西洋参是一种“清凉”参,其有特殊的气味,味微苦、甘,性凉,具有补气养阴,清热生津的功效。西洋参中含有一种叫人参皂苷的成分,具有提高人体抵抗力的作用。
野生西洋参原产北美,自然分布于北纬30°~48°,西经67°~95°的美洲森林中,即美国的东部和加拿大的东南部,包括美国的纽约州和密苏里州、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和魁北克等地。其适宜生活在疏松、深厚肥沃、富含腐殖质,且透气、透水及保肥保水性能好,有良好的团粒结构的壤土、砂质壤土或森林棕壤;喜斜射光、散射光;喜凉爽、湿润的气候。
我国西洋参为移植品种,并非野生西洋参,生长在低纬度高海拔山区。我国已形成了西洋参三大产区:即东北产区、华北产区、西北产区,以北京怀柔、吉林靖宇、山东文登等地为主。
为什么西洋参属于濒危物种
为进一步保护西洋参,1975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附录Ⅱ中,不经许可禁止携带和贸易。无论是人工养殖还是野生物种的西洋参,其根的整体、切片和部分都按照濒危物种进出境管理,但不包括粉末、片剂、提取物、滋补品、茶饮、糕点等制成品或衍生物。
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是包括不一定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但必须对其贸易加以控制,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符的利用。我国市场常见的西洋参及其制品,大多数为人工养殖品种,非野生品种。
我国监管西洋参携带、寄递以及
进出口的意义
西洋参作为名贵上品中药,又是**滋补佳品。多年来,是从北美回国旅客馈赠亲友的常见礼物,但西洋参早已纳入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管制中。对于西洋参的管制一方面是出于动植物检疫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濒危动植物的保护。
01防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物种入侵
从动植物检疫的层面来说,新鲜的西洋参具有繁殖能力,同时,新鲜的西洋参可能在其表面存留泥土,这些土壤里可能携带线虫、霉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检疫。
02保护濒危动植物
从濒危动植物保护的角度来说,我国于1980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于1981年在我国正式生效。2006年,我国发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及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以国内法的形式履行CITES义务。西洋参属于CITES附录Ⅱ中的限制贸易的濒危植物,我国海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携带、寄递以及进出口西洋参的
进出境相关要求
无论是野生还是人工种植的西洋参,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以及进出口西洋参的,均需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遵守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第三条,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
01从携带、寄递西洋参进出境的
角度来说
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关于禁止携带和寄递进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类”中,新鲜的西洋参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名下。
02从西洋参进出口的角度来说
1.根据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只允许从美国或加拿大进口鲜或干的西洋参,不允许从其他国家进出口西洋参。该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具体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