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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乳制品报关公司【乳制品进口许可证办理】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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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乳制品报关公司【乳制品进口许可证办理】

一文读懂如何进口乳制品

我国是农牧业生产大国,也是乳制品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随着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我国乳制品进口持续快速增长。

 

进口乳制品到底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呢?

下面,来为您解答。

什么是乳制品?

乳制品指的是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经加工制成的各种食品。主要包括7大类:

一类是液体乳类。主要包括杀菌奶、灭菌奶、酸乳等。

第二类是乳粉类。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婴幼儿乳粉和其他配方乳粉。

第三类是炼乳类。

第四类是乳脂肪类。包括打蛋糕用的稀奶油、常见的配面包吃的奶油等。

第五类是干酪类。

第六类是乳冰淇淋类。

第七类是其他乳制品类。主要包括干酪素、乳糖、奶片等。

 

乳 制 品 进 口 流 程 简 介

 

一、出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


1海关总署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制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制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2初次向中国出口乳制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3海关总署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制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No.2输华乳制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1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出口乳制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

2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3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制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4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制品种类、品牌。

5海关总署官网会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如下图:

 

No.3进口乳制品进出口商备案

 

1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制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进口乳制品进口商应向海关申请备案。

 

2备案系统名称为“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http://ire.customs.gov.cn )。

 

No.4检疫审批

 

1 需办理检疫审批的乳制品:

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制品,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No.5进口申报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资料向海关申报: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2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制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制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制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制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卫生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初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初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制品从同一口岸初次进口。)

4非初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初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初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

5进口预包装乳制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进口预包装乳制品上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No.6口岸检验检疫

 

1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制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制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2进口乳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制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3进口乳制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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